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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关于加强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建管〔2013〕41号

各县(市、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推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文明工地”)的申报、考核和评审管理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明工地创建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市文明工地创建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明工地申报

(一)申报范围

结合市优质工程申报条件及省文明工地创建标准,市文明工地按标段申报,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为准,申报范围如下:

1.住宅工程:单体4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及以上;

2.公共建筑:城区5000平方米及以上,乡镇4000平方米及以上;

3.机电安装:工程合同造价300万元及以上(不包括设备),且能独立发挥功能的分部工程;

4.装饰装修:单项工程造价150万元及以上;

5.市政公用: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

6.地基基础:工程造价200万元及以上;

7.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二)申报程序

1.市文明工地创建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创建文明工地必须从开工抓起,全过程管理。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制定创建目标,开工1个月内,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1),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管项目直接报送市安监站。申报材料需提供以下附件:

(1)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

(5)项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书(复印件);

(6)扬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申报市文明工地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在主体完成70%后,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地基基础等工程应在工程进度完成50%后,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按以下顺序报送电子版文明工地创建影像资料(PPT格式):(1)大门及围墙;(2)场内道路;(3)材料堆放;(4)脚手架及立面防护;(5)临边洞口防护;(6)机械设备;(7)钢筋作业等场所;(8)施工临时用电;(9)消防设施;(10)警示标志;(11)农民工业余学校;(12)临时设施等情况。

3.各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双月25日前,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考核推荐汇总表》(附件4)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站备案。

(三)申报公示

市安监站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汇总每月申报的市文明工地,并在月底前上网公示。

二、文明工地考核

(一)考核时间

市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工作由市安监站、市建管处联合组成考核组,原则上每单月上旬组织一次。

(二)考核评分

市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按照《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附件5-8),对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和机械设备、文明施工等,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

(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组应当根据市文明工地考核评分标准,结合考核项目现场管理实际,以及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考核项目二次考核的意见进行考核评分,形成考核项目的评价意见。

三、文明工地评审

(一)评审组织

市建设局设立市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文明工地审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局分管局长、局监察室、建筑业处、工程处、城建处、市安监站、建管处、招标办、造价站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局长担任。

(二)评审频次

市文明工地每半年由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表彰一次,即每年的6月、12月下旬。

(三)推荐评审

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前,市安监站应组织现场考核组对市文明工地进行初审,初评总分为80分以上的工程项目,由现场考核组推荐给评审委员会,结合申报项目的图片影像资料进行审定。

(四)公示表彰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局授予“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称号。

(五)评审标准

1.大门及围墙:稳固美观,有企业名称、标志,门侧张贴七牌一图和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等宣传图片;

2.场内道路:主干道硬化、两侧有路牙或栏杆,道路通畅无杂物或积水;

3.材料堆放:布局合理整齐、标识清楚、裸土覆盖;

4.脚手架及立面防护:脚手架外立面整洁、美观、规范,杆件分色油漆;

5.临边洞口防护:防护规范、严密,有警示标识;

6.机械设备:有使用登记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7.钢筋作业等场所:有防护棚、设备保养状况良好;

8.施工临时用电:有总电房,使用定型化电箱,配电规范、线路整齐、各级电箱到位;

9.消防设施:有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急救场所等;

10.警示标志:悬挂到位,位置醒目;

11.农民工业余学校:有场所、设施、组织体系、教学纪录、考核记录;

12.临时设施:清洁卫生,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

(六)评审否决项

申报市文明工地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市文明工地:

1.开工前未明确市文明工地创建目标、未及时向市安监站登记备案、网上公示或已完工程未经现场考核的;

2.发生过死亡、重伤2人以上事故或塔吊倒塌、脚手架倒塌等事故的;

3.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4.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者属于淘汰设备设施的;

5.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的;

6.脚手架搭设队伍不具备专业劳务分包资质、钢管扣件未按规定送检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网和其它安全防护器材的;

7.主体结构10层以下脚手架未设置人行通道(斜道)、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高度超过6层或超过20M的;

8.主体结构10层以上(含10层)未使用施工升降机的;

9.未在施工现场主入口设置清洗设备或因扬尘污染控制不力影响环境造成社会影响的;

10.未办理扬州市城乡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或系统考核不合格的项目;

11.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主管部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书一份以上或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12.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或考核不合格的;

13.期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14.在文明城市创建等重大活动中工作不力的。

四、文明工地管理

(一)动态管理

市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有明确的创建市文明工地目标的项目,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组织不少于2次的现场抽查,进行现场考核评价、评分,并形成中期考核意见。对取得“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称号以后,放松管理,被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工程,一律取消市文明工地称号。

(二)奖励措施

获得市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对通过市文明工地考核,并符合省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市安监站择优推荐上报参与省文明工地评选。

(三)资料管理

市文明工地申报、考核、评审资料由市安监站负责归档,自发文之日起保存一年。

(四)严明纪律

市文明工地申报、考核、评审过程中,不得搞形式主义,不得弄虚作假。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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